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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乐居买房2022-09-23 09:43:42
摘要
乐居买房讯9月22日,官网发布关于《太原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科学组织、系统推进我市城市更新工作,我局拟制了《太原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信函请注明“《太原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反馈”字样。

  乐居买房讯  9月22日,官网发布关于《太原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科学组织、系统推进我市城市更新工作,我局拟制了《太原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山西省太原市金刚堰路1号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发展科,邮编030009。信函请注明“《太原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反馈”字样。

  二、通过邮件方式将意见反馈至:电子邮箱tyzjjcsfzk@163.com。邮件请注明“《太原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反馈”字样。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2年10月11日;联系电话:0351-5625648。

  太原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明确:以再现“锦绣太原城”盛景为目标,推动城市全方位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山西中部城市群双引擎建设发展,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家区域中心城市,提升城市品质,增强城市活力,创新发展模式,激发产业动力,保障公共利益, 改善人居环境,延续城市文脉,促进节约用地,科学组织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太原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太原市市辖区暨城六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适用本办法;古交市、娄烦县、阳曲县、清徐县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城市建成区及开发区的空间形态、功能布局、环境品质等进行优化、整治、完善、改善,从而实现房屋使用、市政设施、公建配套等全面完善, 产业结构、环境品质、文化传承等全面提升的建设活动。

主要内容:本市城市更新重点围绕环境综合整治、老旧小区改造、 老旧街区改造、老旧厂区改造、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公共设施建设、公园绿地建设、道路交通及基础设施建设、海绵城市建设、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推进实施。

基本原则: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统筹、规划先行、生态优先、保 护传承、保障公益、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坚持“留 改拆”并举,注重渐进式、可持续的更新,从而提升品质风 貌、增进公共利益、改善人居环境、激发城市活力、实现绿 色发展。

一般要求:

开展城市更新活动,要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同时应遵守以下一般要求:

 (一)重视微更新。通过对既有建筑、公共场所进行微 改造,改善建筑使用功能,提升社区环境品质。 

(二)增强服务功能。结合生活圈配置要求,完善社区 配套设施,拓展社区服务,补充公共绿地、公共活动场地, 补足功能短板。

(三)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建筑建设和既有建 筑绿色改造,发挥绿色建筑示范效应,推动城市绿色转型。

(四)统筹地上地下空间。综合统筹和一体化改造提升 地上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

(五)提升基础设施配套。更新提升市政基础设施,推 进公共停车场(库)、公共充电桩等基础设施建设。

(六)建设海绵城市。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综合采 取措施,提高排水、防涝、防洪和防灾减灾能力。

城市更新规划、计划 :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

市级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确定总体规模,明确近中远期 目标,确定更新区域、空间管控、文化传承、生态保护、特 色风貌营造、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公共设施完善等规划 原则和更新要求。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城市发展战略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生产、生活和生态 布局,构建合理有序包容的城市空间格局。 

(二)聚焦城市发展重点区域和板块,发挥示范引领和 辐射带动作用;破解城市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缓解“城市病”, 推动城市功能完善和品质提升。 

(三)持续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构建多元融合社区生活 圈,完善城市公共服务配套,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 美好生活需要。 

(四)强化产业发展统筹,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形 成现代服务业和都市产业聚集区,提升城市经济活力。 

(五)推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修复和展示活化利用,延 续城市文脉,彰显历史风貌,拓展文旅空间,提升城市魅力, 打造城市文化精品工程。 

(六)加强城市风险防控和安全运行保障,提升城市韧 性。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经专家论证、公示、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后,按规定经有关机构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向有关部门备案后实施,作为编制城市更新实施计划和项目 实施方案的重要依据。

城市更新实施计划: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开展城市更新调查评估工作, 作为制定城市更新实施计划的重要依据。调查评估工作应当 充分考虑本地区城市发展和民生诉求,综合群众意愿、区域 现状、社会稳定风险、资金平衡等方面因素,征询相关部门 意见,结合城市发展和公共利益,合理确定城市更新需求。

区政府、管委会以城市更新调查评估结果为依据,划定 城市更新单元,确定城市更新具体项目,制定本辖区城市更 新实施计划,经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通过后,报 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议。

 实施计划应当包括城市更新单元内的具体项目、边界和 规模、实施主体、投融资模式、进度安排等内容。 

实施计划确需调整的,需报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议同意。

支持政策:

规划政策: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在现行技术标准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单元容量控制,经批准允许在不突破单元控制容量的前提下按照城市设计平衡各地块的开发强度。利用既有建筑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可按规定实行用途兼容使用。鼓励地上地下立体开发建设,科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促进历史文化及历史风貌保护。城市更新项目区域内存在规划确定保留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工业遗产建筑等历史文化遗产的,优先作为公共性、文化性功能进行保护再利用。

鼓励存量工业用地集约节约使用,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工业企业利用存量土地新建工业厂房或增加原厂房层数,对新增的工业厂房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土地政策:城市更新项目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按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的,需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符合协议出让规定的,经依法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对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的,可将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已批准的实施方案中确定的规划控制要素及产业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条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予以明确。

城市更新实施过程中,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项目,可在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继续使用土地,使用期限为5年。5年期满后,土地使用权人申请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时,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方式取得;其他不在《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按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出让。

涉及以有偿方式供应土地的,在确定土地价格时,应综合考虑土地取得成本、公共要素贡献等因素,实现成本收益平衡。城市更新项目以拆除重建和改建、扩建方式实施的,涉及重新设定土地使用年期时,应按照土地用途结合使用情况依法确定。

按照财政收支原则,在收取城市更新项目土地出让价款后,可安排一定比例返还区政府、管委会,用于支持保障城市更新项目搬迁改造等活动。

产权归集和转移:

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根据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产权归集工作。公有房屋出租人可以通过有偿回购承租权、房屋置换等方式,归集公有房屋承租权,实施城市更新。加强“无产房”的认定和收回工作,明晰房屋产权后,依法依规实施更新改造。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可通过协议搬迁、房屋征收、房屋买卖、资产划转、股份合作等方式实施。

城市更新项目不涉及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可通过市场化租赁方式取得该房屋使用权。

城市更新项目不需要取得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经充分征求房屋权利人意见后依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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