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居买房讯 从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近日,山西省住建厅转发《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晋建质函〔2022〕1597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经济增长、稳定市场主体的决策部署,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部门印发了《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建办质电〔2022〕46号),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工程质量保证金阶段性缓缴政策,高度重视有关工作,做好政策宣传与服务指导,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经营负担,确保缓缴政策落地落实。
二要加强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结合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将工程质量保证金缓缴情况和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落实情况纳入监管重点,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执行缓缴政策、落实保修责任。我厅将适时对各市政策落实情况以及有关单位责任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三要推行工程质量担保与保险。对于缓缴期满后补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我厅《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要求,鼓励推行以保函(保险)替代保证金的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拒绝接受保函,不得强制要求采用现金形式提供担保。
四要做好总结报送。请各市于每月30日12点前将政策落实情况和《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月报表》(见附件),报送至厅质量安全处。并于2023年1月5日前将本地区阶段性缓缴政策落实情况形成正式书面报告报送至厅质量安全处,报告要包括安排部署情况、政策执行情况、缓缴项目及缓缴金额情况、违规行为处置情况、缓缴期满后补缴情况及补缴方式等内容。
联 系 人:赵子珏
联系电话:0351-3580074
电子邮箱:sxzlaqc@126.com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0月17日
此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缓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补缴时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通知要求,各地要认真落实缓缴政策,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落地;要加强质量保修责任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履行保修事项,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并于2023年1月10日前将本地区阶段性缓缴政策落实情况(缓缴金额等)分别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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