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乐居网 资讯中心 本地新闻

正文

山西综改区发布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及办理流程
来源:乐居买房2022-09-28 17:05:04
摘要
乐居买房讯9月28日,从官网获悉,山西综改区发布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及办理流程。二、认定范围本区范围内合法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包括企事业单位自有空闲土地建设、产业园区配套(邻里中心)用地建设、存量房屋改建、少量新供应国有用地建设等方式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乐居买房讯  9月28日,从官网获悉,山西综改区发布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及办理流程。

为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加快办理效率,切实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36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并政办发〔2022〕6号)文件精神及《太原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及办理流程(试行)》的规定,结合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流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聚焦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和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构建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住房制度,持续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不断提升示范区住房保障水平。

二、认定范围

本区范围内合法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包括企事业单位自有空闲土地建设、产业园区配套(邻里中心)用地建设、存量房屋改建、少量新供应国有用地建设等方式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三、申请条件及要求

(一)权属明晰。申请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应为权属明晰的土地或房屋,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并提供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意见。已取得预(销)售许可的项目须停止预(销)售,相关部门要严格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二)主体明确。土地(房屋)产权人、房源运营机构均可作为申请人,同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申请人。产权人与实际运营机构不一致的,实际运营机构作为申请人时,须取得产权人的书面同意。

(三)申请规模。原则上项目规模不少于50套(间)。新建类项目,应以项目地块申请。改建类项目,住宅、商办类房屋应以地块、楼栋(梯)、独立单元或楼层申请,厂房、仓储类应以地块、楼栋申请,旅馆、科研教育类应以地块申请。

(四)对象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其中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要求占比不低于总套数的80%,结合示范区人才引进等相关政策,可建设少量建筑面积较大的户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要求占比不高于总套数的20%;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20-45平方米的户型为主。利用既有建筑改造的,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按照"租户收入可负担、租赁经营可持续"的原则,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五)确保住房品质。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等规范要求,项目设计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执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确保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并具备相应的卫生、通风等条件,应符合给排水、供电等相关要求。改建项目在确定改建设计方案前,应根据国家现行标准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既有建筑物的可靠性、抗震性能等安全性能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要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按照高星级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标准规划建设高品质保障性租赁住房,并享受建筑节能相关奖励政策。

(六)其他技术标准。改建项目在设计、建设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七)以下情形不得申请:

1.拟改建房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的(经相关部门同意改建和整改同步实施的项目除外);

2.利用企事业单位空闲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与规划不符的,改建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与规划“五线”、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相冲突的;

3.其他不得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情形。

四、认定依据

1.土地性质、权属等相关资料;

2.房屋规划相关情况资料;

3.房屋产权相关资料;

4.其他相关资料。

五、职责分工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及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决策。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改区保租办)设在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负责对接太原市保租办,按照政策文件要求,统筹组织综改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相关工作,形成联审意见,经综改区管委会同意后,报市保租办。

行政审批局参加综改区保租办组织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审,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立项、规划、施工、消防、配套费减免等审批工作。

产业规划部参加综改区保租办组织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审,对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开展方案论证等工作。

各园区服务中心参加综改区保租办组织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审。

土地局参加综改区保租办组织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审,按照国家、省市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要求,办理项目用地等工作。

规划督察组参加综改区保租办组织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审,按照国家、省市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要求,办理项目规划等工作。

人力资源部、财政管理运营部、创新发展部、科技金融部、综合执法局、投资促进中心(重点项目办)、人才引进交流服务中心、建设工程管理与公用服务中心、土地事务和收储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税务局、综改区消防办、水电气暖供应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做好相关工作。

六、认定流程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综改区保租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函(附件1);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4.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供需平衡、运营管理等分析测算情况,项目建设或改建初步方案(含建设规模、建筑结构、消防、户型设计等)。对于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需出具上级部门或资产主管部门的意见。

5.实施主体运营《承诺书》(附件2)。

6.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改建类项目提供)。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项目初审

综改区保租办接到项目申请后,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相关资料、实地核查等方式,提出初步意见。

(三)项目联审

综改区保租办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联合审查,结合综改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形成联审意见,经综改区管委会同意后,报市保租办。

通过购买方式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以及在建项目申请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经联审同意后,现有建设手续可不再变更。

(四)项目认定

市保租办汇总项目认定报告及相关资料,报请经市人民政府或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核发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享受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补助的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不再重新申请,由市保租办直接核发项目认定书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

(五)手续办理及优惠政策

项目实施主体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可通过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批“绿色通道”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及民用水电气暖价格,纳入资金补助和金融支持范围等。

七、运营管理

(一)纳入备案

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运营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房源、合同等均需纳入太原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统一监管。

(二)投用管理

项目投入运营后首次出租的,室内空气质量经专业检测后应符合标准。项目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区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提交开业报告。

非改建类项目认定书的有效期应不超过土地使用期限。改建类项目,非产权单位实施的,有效期应不超过相关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运营期限。

(三)退出程序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年限期满后,如需继续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人应于期满前六个月,向受理单位提出续期申请。未提出申请或未获批准的,产权人应主动提出与整体运营承租人解除合同,商议退出相关工作,并于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受理单位提出恢复土地或房屋原有用途的申请。续期时间不能超过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年限期满的,应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相关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运营年限未满时提出退出申请,且存在租赁期未满的,产权人应当与运营方和租住人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提出申请。经同意退出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有奖补资金,并及时向规划、土地、税务及供水、供电等部门报备,房屋及供水、供电等纳入原用途管理,同时取消租赁备案。

运营年限期满后,产权人未续期且未按期退出的,视为擅自改变建筑物功能,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项目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涉及征地拆迁的,产权人和整体运营承租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求,主动配合征拆,按原产权登记用途补偿。

(四)监督管理

加强运营管理,不得将保障性租赁住房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对提供虚假资料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或将项目用于非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分割转让或分割抵押、“以租代售”等违规行为及新增违建行为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加大查处力度,采取终止改建行为、限期改正、取消奖补资格、纳入信用监管等措施;涉嫌违法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其他事项

(一)对于具有居住功能的SOHO项目,可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建筑物功能临时变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但应先暂停办理销(预)售手续。

(二)除强制性规范必须增设和在原有结构空间内无法布局的消防通道、电梯等配套设施外,改建项目不得增加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不得改变地下空间原有用途。

(三)各部门(单位)要精简项目办理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办理流程,充分利用政府及各部门内部数据,提高项目办理效率。

 九、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试行一年。


重要提示:本页面内容,旨在为满足广大用户的信息需求而采集提供,并非广告服务性信息。页面所载内容不代表本网站之观点或意见,仅供用户参考和借鉴,最终以开发商实际公式为准。商品房预售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用户在购房时需慎重查验开发商的证件信息。本页面所提到的房屋面积如无特别标示,均指建筑面积。

楼盘点评

    暂无评论, 您可以发起评论
    lexiaoju2017 lexiaoju2017 加入城市买房砍价群。实时讨论购房热点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