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居买房讯 9月26日,从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等10项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明确:
装配式建筑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 主体结构部分的评价分值不宜低于20,不低于15分;
2 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10分;
3 采用全装修;
4 装配率不低于 50%。
装配率计算和装配式建筑等级评价应以单体建筑作为计算和 评价单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体建筑应按项目规划批准文件的建筑编号确认;
2 单体建筑由主楼和裙房组成时,主楼和裙房可按不同的单体建 筑进行计算和评价;
3 单体建筑的层数不大于 3 层,且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 500m2 时,可由多个单体建筑组成建筑组团作为计算和评价单元。
装配式建筑评价分两阶段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阶段应进行预评价,并应按设计文件计算装配率;
2 项目评价应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进行,并应按竣工验收资料计 算装配率和确定评价等级;
3 评价完成后,应填写附录《装配式建筑评分统计表》。
2017 年 6 月 14 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大力发 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7〕62 号文,山西省装配 式建筑发展进入了全面推进阶段。为推动山西省装配式建筑健康发 展,亟需构建一套适合本省发展实际的装配式建筑评价体系,对其实 施科学、统一、规范的评价。
本标准编制的原则:①在国标基础上细化各项评分标准;②补充 国标中未明确或未涉及的装配式技术及工艺;③体现山西省装配式技 术特点;④结合山西省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
此次修订工作,与 2019 年版规定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1.体现装配式建筑的重点发展方向,强调系统集成的特点。
2.为方便政策制定和工程管理,采用装配率评价建筑的装配化 程度。
3.调整部分章节和条文以适应新阶段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更高要 求。
4.明确易产生争议和歧义的问题。
5.增加对公共建筑评价的适应性评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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