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居买房讯(编辑 兰彬)7月2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会上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之前发生的,不适用该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规定》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所引起的相关民事纠纷。其次,信息处理者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或者虽然没有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但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属于《规定》的适用范围。再次,涉及的责任承担既包括侵权责任,也包括违约责任,受侵害的权益既包括个人信息权益,也包括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以及财产权。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制定司法解释,对人脸信息提供司法保护。解释明确规定,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从该《规定》的内容看,房地产行业涉及颇深,以下两点从房地产角度进行解读:
物业不得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唯 一验证方式
近年来,一些小区引入人脸识别系统,用“刷脸”代替“刷卡”,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小区物业强制“刷脸”的问题,社会普遍关注。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小区物业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必须依法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只有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自愿同意使用人脸识别,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才有了合法性基础。
《规定》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 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这一规定,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对于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小区物业应当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售楼处“人脸识别”构成侵权
此前,戴头盔去售楼部看房,已经成了一个梗,之所以会这样,就是因为有些开发商在售楼部安装人脸识别系统,采集购房人人脸信息,甚至售楼处的“标配”。当购房人进入售楼处,面部信息通过人脸识别系统上传至开发商的系统当中,用以区分自访客户和渠道拜访客户,进而判断成交佣金应该提供给第三方中介还是楼盘现场销售等。
此《规定》颁布后,对于开发商而言,应注意售楼部人脸识别的法律风险和合规审查,需要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人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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