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居买房讯 山西乐居获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山西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通知明确,到“十四五”期末,山西基本完成7701个老旧小区的改造任务,其中,涉及太原2983个小区,此次将重点改造2000年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
2021年,全省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1866个。到2022年年底,完成全省需改造小区总量的35%以上;2023年年底,完成总量的60%以上;2024年年底,完成总量的80%以上;到2025年年底,基本完成改造任务。
其中,涉及太原市2983个小区,户数551560户,楼栋数12799栋,建筑面积4121.92万平方米。
实施范围和改造内容
(一)实施范围。
城镇老旧小区主要是指城市或县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的,建筑物及设施老旧破损、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安防设施不齐全、服务设施不健全、居住环境不舒适、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 小区(含单栋住宅楼)。
重点改造2000年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包括公房小区、已房改公房小区、经济房等保障房小区、普通商品房小区,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军队所属老旧小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宅小区等。
对于2000年以后建成的确需改造小区,或尚未完成建筑节能改造(含需重新做建筑节能改 造)的城镇老旧小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
已纳入城镇棚改计划的,不属于本次改造范畴。
(二)改造内容。改造内容分为基础类改造、完善类改造、提升类改造。
基础类改造:主要包括小区内供水、排水、供电、道路、供气、供热、消防、安 防、通信、照明等基础设施;建筑节能改造、雨污分流改造、生活垃圾分类等;增设无障碍通道改造以及提供地面防滑、加装扶手、消除地面高差等居家社区适老化改造;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入口 等公共部位维修;加装电梯;建设规范小区出入口、微型消防站,畅 通机动车通道和生命通道;增设完善公共区域视频监控和门禁等防护设施;完善邮政快递、物业用房等设施;拆除违法建设及影响 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完善类改造:主要包括美化建筑立面;整治小区及周边绿化,实施灯光亮化;改造或建设停车场(库)、电动汽车(自行车)充电设施、文化休闲、体育健身设施等配套设施。
提升类改造:主要包括养老托幼、卫生服务、便民市场、社区服务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屋顶绿化、透水铺装、 雨水调蓄、雨水花园、排水设施等海绵化改造,基础服务设施的智慧化改造等。
改造资金
(一)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财政要加大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支持,并列入年度预算。积极发行专项债券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市县级财政要分别安排本级补助资金,确保改造顺利实施。市、县政府的资金支持,可以纳入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存量资金使用范围。加大对既有住宅自愿加装电梯的奖补。
(二)落实居民出资责任。要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探索建立居民出资机制。鼓励居民通过直接出资、使用(补建、续筹)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让渡小区公共收益等方式参与改造。支持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鼓励居民通过捐资捐物、投工投劳等支持改造。
(三)创新金融服务支持。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探索开发适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特点的金融产品,加大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信贷支持力度。支持规模化实施运营主体采取市场化方式,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前提下,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等进行债券融资。
(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鼓励原产权单位对已移交地方的原职工住宅小区改造给予资金等支持。公房产权单位应出资参与改造。对专业经营单位实行公平进入,专业经营单位要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出资参与相关管线设施设备的提升改造,改造后专营设施设备的产权可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采取新增设施有偿使用的办法,吸引电梯、快递、商贸、停车设施、物业服务等专业企业出资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鼓励引导社会和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政策支持
(一)落实税费减免。专业经营单位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对其取得所有权的设施设备等配套资产改造所发生的费用,可以作为该设施设备的计税基础,按规定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发生的维护管理费用,可按规定计入企业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减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可按现行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
(二)加强用地支持。加强既有用地集约混合利用,在不违反规划且征得居民等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小区及周边存量土地建设各类环境及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对利用小区内空地、荒地、绿地及拆除违法建设腾空土地等加装电梯和建设各类设施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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