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居买房讯 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运营服务标准,保障乘客合法权益近日,太原市交通运输局印发并实施《太原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试行)》(简称《规范》)。
其中,《规范》明确了太原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准,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全天运营时间不应少于15小时;运营时段正常运行时,最大运营间隔不应大于10分钟。
要求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设备,保持设施设备运行完好,提供行车、客运、票务等服务和整洁卫生的站、车环境,并确保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此外,在行车服务、客运服务、票务服务等多方面,都做出了更加详尽的规定。
在行车服务方面,要求首末班车时间(含换乘首末班车)、运营间隔向社会公开。运营间隔时间大于10分钟的,应当通过网站、现场等渠道公示车站列车时刻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全天运营时间不应少于15小时。遇高峰小时满载率超标时,应当调整运营计划,增加运力供应。遇线路改造、设备更新、系统调试等重大事由时,可以对运营时间、运营间隔临时调整,并应当提前5天向社会公告。
票务服务方面,乘客因超程、超时或其他有责原因不能正常进出站时,车站服务人员应当对乘客进行票务处理。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等原因造成列车运行延误15分钟以上的,运营单位应当出具延误证明,为乘客办理退票手续,并告知票款退还或者车票延期等注意事项。运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及票价优惠政策;对符合免票乘车规定,并持有相应乘车证件的乘客,应当验证后准乘。
此外,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设置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制定乘客投诉受理及处理反馈的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处理乘客的服务投诉。服务投诉热线、服务监督热线电话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在车站和列车车厢内张贴。运营单位受理乘客服务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7日内作出答复。
最后,同时还发布了《太原市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对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做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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