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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发布住房公积金新政 企业可缓缴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
来源:乐居买房2022-06-13 11:55:25
摘要
6月13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企业可缓缴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增加租房提取金额等内容。

  6月13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企业可缓缴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增加租房提取金额等内容。

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

  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和职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 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建金〔2022) 45 号)精神,为 进一步支持我市企业和职工战胜疫情,共克时艰,现将贯彻落实 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阶段性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正常缴存2022年5月(含)以前 的住房公积金后,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以 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申请阶段性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 存比例。

  企业可以申请缓缴 2022 年 6 月至 12 月期间应当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以上缓缴期间内,缓缴的起始和结束月度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缓缴期间届满或自愿提前终止缓缴,企业应当从次月起及时解除缓缴并恢复正常缴存,同时应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一次或者分次补缴缓缴期间应当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企业申请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填写《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附件 1) 。申请缓缴、 终止缓缴、解除缓缴均通过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 大厅进行在线申报。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在 2022 年 6 月至 12 月期间降低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分别可降低至 3% (含)。申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提交职工代表 大会决议(加盖单位或工会章)或者工会意见(加盖工会章), 内容应当包含原执行比例、降低后执行比例,降低比例月度以及 决议情况。申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向本单位住 房公积金缴存网点提出申请。企业在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 比例期间届满后,应当在次月恢复正常缴存比例。

  二、加大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年度内申请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合计年可提取金额在现行政策基础上增加 2000 元;首次提取后,未达到规定 可提取额度上限的,可以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根据本人情 况通过太原手机公积金 APP 或业务承办网点柜面再申请提取一 次住房公积金,柜面申请提取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和相应银行卡 的原件。

  职工本人及配偶申请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符 合《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放宽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 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并公积金〔2015) 17 号)及其相关规定。

  三、保障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权益。企业申请阶段性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其缴存职工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或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企业申请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前 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其缴存职 工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办理条件时,可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核定贷款额度时,缓缴期间的非正常缴存月份可计入核定范围。

  四、妥善处理受疫情影响的借款职工的贷款逾期。因感染新 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参加疫情防控 工作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借款人,2022 年 5 月 (含)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处于正常还款状态,但 2022 年 6 月至 12 月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归还的,持相关材料向原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承办网点提交《疫情期间逾期罚息减免申请 书》 (附件 2) ,经认定同意的,不做逾期处理,不进行罚息, 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申请时需提 供借款人身份证明材料和受疫情影响证明材料,其中,对于因感 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需提供治疗或隔离证明;对于 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需提供隔离观察证明;对于参加 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需提供参加疫情防控工作证明;对于受疫情 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人员,需提供银行收入流水或工作单位出 具的失去收入来源等证明。不做逾期处理期间届满后,借款人原 则上应当一次性归还全部应还未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并按 借款合同约定正常履行还款义务。特殊困难的,可按有关程序合 理延长。

  五、其他规定。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缴住房公积金的企 业,可以比照本通知规定申请阶段性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 比例,应当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委托企业将核实确认的《太原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职工代 表大会(加盖单位或工会章)或者工会意见(加盖工会章),以 书面形式向我中心报备,按相应程序申请办理。

  缓缴期间或终止缓缴、解除缓缴后,职工发生调动、解除劳 动关系、退休或者死亡等情形需要转移或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企 业应当及时予以补缴。

  企业只能对阶段性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其中一 项政策提出申请。

  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业务办理条件,资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 起 3 个工作日内办结。

  2022 年 12 月 31 日以后,企业需要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的,应当按照《太原市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 例或者缓缴相关事项的规定》(并公积金〔2015) 19 号)的规定 进行申请。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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