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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可享受租赁试点资金奖补
来源:乐居新媒体2022-03-24 11:53:42
摘要
3月24日,乐居新媒体获悉,太原市房产局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乐居新媒体太原讯 静怡 3月24日,乐居新媒体获悉,太原市房产局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太原市房产局详解

  1.什么是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予以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多主体参与实施、多渠道筹集房源、多路径资金筹集,利用闲置土地和闲置房屋建设的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以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主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2.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方式:

  筹集方式包括新建和改建两种:可通过新增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盘活闲置工业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回购存量房源用于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新建租赁住房;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以及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住房改造为租赁住房。

  3.土地优惠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4+1”的土地优惠政策,其中“4”为利用4类土地建设,“1”为利用闲置房屋改建。

  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可通过自建、联营、入股等多种方式,利用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利用工业用地建设,报经批准后,产业功能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可提高到30%,提高部分全部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允许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非居住存量土地,通过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对于已经确权的土地,仅部分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可将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土地分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利用新增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

  利用闲置房屋改建,允许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4.资金支持政策

  在资金奖补政策里,企业自筹10%到20%,金融机构支持约60%,租赁试点资金奖补或国家、省级专项资金补助20%到30%。

  项目建设资金的20%至30%,享受租赁试点资金奖补或国家、省级专项资金补助。新建类项目(含回购类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75元标准给予奖补;改建类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企业可享受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及省级补助资金。

  企业还可由金融机构提供支持约60%的项目建设资金贷款。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由金融机构提供最长贷款支持,期限最长可达25年,贷款利率较开发贷低2至3个百分点以上,以及通过债券、信托基金等提供支持,比例约占60%。

  5.其他优惠政策

  在税费支持方面,租赁企业使用简易计税,增值税由5%降为1.5%,企事业单位向个人、租赁企业出租住房,按4%征收房产税;在规费减免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减半收取;纳入我市年度任务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水、用电、用气、供暖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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