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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工作的通知
来源:乐居买房2021-12-06 18:02:08
摘要
12月6日,山西省住建厅发布了《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工作的通知》。

  乐居买房讯 12月6日,山西省住建厅发布了《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工作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

  新修订的《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试行)》(晋建市规字〔2021〕17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12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实施办法》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新旧《实施办法》过渡

  各级住建部门要抓好新修订《实施办法》的落实工作,近期要组织本地保证人进行一次政策宣贯,重点就新修订内容进行解读,并持续做好工程担保推广。《实施办法》修订前已登记公布的保证人,需在2022年1月31日之前,按照修订后的保证人条件提出登记申请,符合要求的,省厅予以公示。在上述日期前未提出申请的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保证人,自2022年3月1日之后不得承揽新的工程担保业务。

  二、规范保证人登记工作

  各设区市住建部门(含综改区,下同)负责受理并审核保证人首次申请提交的相关资料。保证人首次申请登记需登录“山西省建设工程保证担保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点击新用户注册,按照要求上传相关材料。并将以下材料交至设区市住建部门:

  (一)担保公司需提供的材料

  1.保证人申请表;

  2.营业执照、验资报告;

  3.代偿准备金托管协议;

  4.中、高级工程序列技术人员及注册人员身份证、职称证、社保、聘任合同等资料;

  5.业务操作规则、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需提供的材料

  1.保证人申请表;

  2.开展工程担保、工程保证保险业务的书面授权;

  3.业务操作规则、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4.6名及以上中、高级工程序列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证、社保、聘任合同等资料或与具有一项甲级以上设计、监理等行业资质企业的合作协议等能证明企业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申请开展工程款支付、施工单位履约、预付款、工程质量保修保证担保业务的还需提供此材料)。

  三、强化保后管理跟踪服务

  为进一步强化保后管理跟踪服务,省厅根据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对《保证担保保后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保后管理手册》)进行了重新修订(详见附件)。保证人应严格按照《实施办法》要求逐月规范填写《保后管理手册》,其中“履行情况评估表”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人员的盖章(签章)要真实、齐全,“跟踪服务记录”内容要详实,切实反映现场工作情况。保证人在担保责任解除期满20日内,应将《保后管理手册》上传至“信息平台”,采用分段滚动的,在每段滚动期满20日内,应将反映分段滚动解除情况的“履行情况评估表”“跟踪服务记录”上传至“信息平台”,当担保项目解除全部责任时,要上传补齐完整的《保后管理手册》。

  四、加大管理检查监督力度

  (一)严格审核管理。保证人应确保保函在签订后15日内送至项目属地住建部门保管,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信息平台”。项目属地住建部门要强化保函的保管、“信息平台”登记和审核工作,要对属地项目和保函情况进行台账化管理,切实做好保函信息的审核工作,重点对保证人担保额度、担保类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审查,防止保证人超能力超范围担保。切实提高担保工作的项目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省厅将通过“信息平台”对各市担保保函替代率进行考核。

  (二)加强动态监管。各级住建部门要严格落实《实施办法》要求,重点加强保证人经营状况、代偿准备金存储情况、保后管理服务的动态监管,凡发现涉及《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的,要督促保证人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不得承接新业务,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我厅。

  (三)强化信用导向。对保证人未按保函约定承担代偿责任、被保证人拒不支付代偿赔付,各级住建部门要依法依规将有关不良信息及时上传“信息平台”,并向全社会公布。引导企业择优选择保证人,促进我省工程担保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各地在工作推进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联系人:王文仲    赵  岩  

  联系电话:0351-3071242  3580010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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