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居买房讯 近日,乐居网从山西省人民政府网站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晋政发〔2017〕42号)、《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 《山西省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
县(市、区)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对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履行管理职责:
(一)市场主体登记部门负责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登记,以及登记信息的推送和公示,制定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承诺书示范文本和方位示意图。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查处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对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动进行监管。
(四)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农村自建房用于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五)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自建房用于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此外,《办法》规定: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实行申报承诺制。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村自建房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禁止将非法建筑、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房屋用于经营活动。
楼盘点评
写评论